研究生培养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研究生培养制度 > 正文

中北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16 15:19:48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提升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意见》(教研[2020]9)和《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开展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开发与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模式创新和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等教育教学改革工作;负责研究生课程安排、考试组织、教学秩序维护等运行保障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作为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制定、课程及教材等资源的建设、任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督保障等。

第四条 任课教师是研究生教学的具体承担着和责任人,应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应在教学中体现研究生课程应有的强度、深度和难度;应坚持“四个相统一”,争做“四有好老师”。

第五条 研究生应坚定理想信仰,严守教学秩序和规定,不断夯实理论基础、健全知识结构,努力成为思想上具有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的能力,业务上具有突出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按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设置,开设的课程须编写教学大纲。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按照各专业所制定培养方案设置。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应突出教育教学的理论前沿性,厚植理论基础,拓宽学术视野,强化科学方法训练以及学术素养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突出教育教学的工程实践性,强调基础课程和实践课程的有机结合,鼓励采用案例教学和校企共建课程等形式。

第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方案计划。开设的研究生课程采取课表制,明确上课时间、周数、地点、班容量、任课教师等要素。具体选课安排和排定的课表,在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网站上公布,严格执行。

第九条 所选课程必须全部完成学习并通过结课考核。因故必须变动已选课程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主管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修改、备案,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章 任课教师要求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校企共建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开学前三个月内由有关学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履行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不准缩减授课时数,不准请人代为授课。

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办理调停课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任课教师,必须提前向学院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价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 教材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研究生教材(包括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视频资料、讲义、课件和常用参考书目等)的选用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明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教材的选用须经学院和学校的严格审查。严禁使用涉及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传宗教极端思想、宣传宗教和变相传教、宣扬邪恶迷信及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等方面存在不良内容的教材,或作者言论违反上述内容的教材。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材应是高水平、有特色的,有利于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接触该学科的发展前沿,充分了解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训练科学思维,培养创新能力。鼓励教师采用国际通行教材、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

第六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由校院两级组织实施教学过程监督管理,以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查课、研究生评教等形式,不定期对研究生授课过程、教学资料等进行检查,反馈教学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任课教师应对所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负责,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二)任课教师应注意了解研究生对课程的意见和要求,积极配合进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价。

(三)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考勤制度。由任课教师做学生考勤记录,所在学院和研究生督导委员会进行抽查和检查。

(四)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主动制止学生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研究生初选课程结束后,应根据研究生院的通知及时上网查看选课结果,若有未达到开课人数而停开的课程,应及时进行课程改选。因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漏选、多选和错选等问题,原则上不予补选或退选。

(二)研究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随班听课,按时完成课程学习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作业和实验)。无故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对一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以上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研究生,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对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可申请随下一届研究生重修该门课程,重修申请需由导师和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每名学生每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一次。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为不及格,记零分,不计学分,旷考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

(三)研究生必须按任课教师要求认真完成课程作业和阶段测验,并计入平时成绩。任课教师可按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确定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最终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四)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但考试成绩不及格人员可申请课程重修,重修申请由各学院汇总,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因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有校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证明,由各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方可缓考。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该课程下一轮的考试,但在下次开课前需联系研究生院,是否参加下次课程的全程学习需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

(六)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课堂、考试纪律,严禁任何形式违纪行为的发生。对考试作弊者及协同作弊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照《中北大学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研究生,可给予其一次重修重考该门课程的机会。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公共基础课及基础理论课考核,其它课程考核由学院组织。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答辩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查,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专题报告、论文、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的成绩。

第十九条 对分班且由多名教师授课的课程,由学院组织命题小组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组织考试。其他研究生课程考试由学院组织命题,也可由任课教师命题。考核命题小组或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命题工作。所有的试题须经主管院长审查、核对并签字后,方可交付印刷。课堂考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20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二十条 公共基础课及基础理论课在命题时必须有AB两套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且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同时做出标准答案,定出各题的评分标准,由研究生院随机选定其中的一套为当次考试试题,另一套备用。

第二十一条 考试时间及地点至少于考试前一周确定,并由任课教师及研究生所在学院通知全体选课研究生,同时在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网上公布,考试时间及地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如因极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考试时间,必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并确保将调整后的考试时间通知到每一名参加考试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标准。任课教师和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既可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平时成绩不超过总成绩的30%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完成试卷的评分和登分工作。将考试成绩录入管理系统并核对无误后打印成绩报告单,本人签名后送交本学院备案。如有课程在学期末结束且选课人数较多,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最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完成成绩的录入及提交工作。逾期未提交成绩的,视作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一般不得更改成绩。研究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如确系误判、漏判,由任课教师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学院分管院长和研究生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进行更正,并由研究生院在管理系统内修改原始成绩。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及相关材料由各学院保存,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本学院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存档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

第八章 教学质量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与创新,完善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法、更新教学内容,自觉接受学校、学院督导和研究生的监督,不断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每学期应当组织随堂听课、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及组织研究生进行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对教学工作出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可优先推荐参评研究生教学成果奖、研究生优质教学资源立项建设等。对连续两年研究生反映教学水平低、质量不高的教师,学院应停止安排其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院定期、不定期组织督导委员会专家进行教学督导。在开学初检查教学工作的准备情况,在教学过程中监督教学运行情况。对因任课教师不负责任造成缺课、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或其他违反教学规定等情况,研究生院将参照《中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校教〔201819号)作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北大学研究生院

202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