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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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30 10:59:09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身体原因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应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以一年为期限,期满后可申请入学,一年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报到入学的可继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休学。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半个月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研究生不享受注册学生的一切待遇。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的全部课程和各实践环节,均应按照中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按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考核。培养方案中基础理论课和公共基础课由研究生院组织考试;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由各学院组织考试、考查。

    第十一条 基础理论课和公共基础课的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可以是闭卷、开卷,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由学院负责组织的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的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可采取闭卷、开卷考试、写小论文或读书报告以及其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以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由各学院组织的考查课程或实践环节的考核,其考核方式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中确定为考试的课程,均应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确定为考查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应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给定成绩。凡考试课程卷面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不得少于7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不得大于30%。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但考试成绩不及格人员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课程重修,重修申请需由导师和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按实际情况标注。

    第十三条 由研究生院组织的研究生期末考试结束后,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阅卷,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组织阅卷。学生各课程及环节的成绩均由任课教师以各自用户名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登记成绩并提交,打印成绩单后交学院签字、盖章、备案。试卷、试卷分析及评分标准交各学院科研科存档。存档试卷一般需保存三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中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中北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研究生按照《中北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因学科发展需要、导师原因或研究生本人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内容见《中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一)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3年、硕博连读生的修业年限(学制)为5年。

    (二)硕士研究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7年,硕博连读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8年。

    (三)达到最长在校学习年限时,研究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不再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导师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后的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以一学期为期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允许研究生在校期间休学创业,可以持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办理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分,以一学年为期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到研究生院办理继续休学手续,最长休学期限为四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学习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经研究生院考核批准,可以申请提前答辩,答辩通过后可以提前毕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具体规定见《中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的,需提前办理延期答辩手续。如逾期半年未办理手续者,视自动退学处理。具体规定见《中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延期答辩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九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订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四十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八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一年,到期学生提交《解除处分审批表》审核通过,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五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做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做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八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则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