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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24 21:04:00阅读数:

博士研究生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现就我校博士研究生如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如下具体说明:

1、由学院统计在校博士研究生(非在职自愿)参保名单。

2、学院持参保名单于1026前从研究生院领取并填写《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明细表》;

3、根据参保缴费标准,高校学生每年个人担负48元,政府补助204元,个人经费按学制年限一次性付清。故我校博一学生个人应缴纳48*3=144元,以此类推;

4、研究生参保后除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同时在校医院就医享受门诊公费医疗待遇及住院优惠政策;

5、学生持《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明细表》、参保费于102728两日自行到校医院医保科(门诊三层)交费;

6、如有疑问,请与校医院医保科联系,咨询电话3942624

201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