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稿)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培养处管理职责
1、 研究生培养处代表学校一级负责全校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2 、重点进行全校的研究生培养的宏观管理工作,制订研究生培养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
3、组织制(修)定中北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4、审定各学科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5、做好研究生公共基础课和基础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分配、课表编排、教室落实及考试工作。
6、负责组织每学期研究生教学考核和教学工作量核算。
7、做好研究生网上选课,成绩公布等教务工作。
8、督促检查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硕士论文答辩工作。
9、组织全院博士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工作。
10、组织开设全院性研究生选修课。
11、组织进行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方法改革。
二 、院(系)管理职责
1、组织本院(系)各学科每年新入学研究生的导师分配工作。并在9月初上报研究生培养处。
2、组织学科带头人制(修)订本系各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3、除研究生公共基础课和基础理论课外,其余课程的教学任务的分配及排课、组织考试由院(系)负责安排,并将每学期课程总教学任务书及课程安排时间报研究生培养处。
4、组织本院(系)所属学科进行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活动和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会议。
5、组织本院(系)的硕士研究生的答辩会议。
6、研究生考试试卷、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存档。
三、指导教师职责
1、全面关心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在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制定每个新招收研究生培养计划。培养计划一经制定,一般不得修改。学位(必修)课中途不得变更。因故变动选修课时,必须在课程开课前提出,经所在系教学副主任签字同意,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并由研究生培养处变更其培养计划。
3、妥善安排好研究生在读期间的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保证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全权负责所指导研究生整个论文阶段的工作安排。
四、任课教师职责
1、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开课前必须有教学大纲、教案(或讲稿)。教学大纲要求规范认真。
3、按规定时数进行讲授。讲授课、讲辅课、自辅课其讲授时数分别为计划时数的100%、50%和25%。
4、积极探索教学方法改革,根据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现状积极调整教学内容。课堂上应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倡进行启发式教学,注重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5、负责所授课程命题与判卷,公共课考试试题经研究生培养处审核,其余考试试卷须经院(系)审核后方能印制。必修课成绩必须以百分制评分,不能以写总结形式代替考试。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可采取考试加论文的方式。试卷难易程度适当,考试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补考试卷难易程度应与正式考卷相当。
6、所上课程的成绩必须经所在系教学副主任签字后在本学期末上报研究生培养处,并将成绩在网上登录。考试试卷交各院(系)保留存档。
7、尽量按照教学日历和课程表安排开设课程,必修课不得变动,选修课确因某种原因需要变动,应提前报各系审批,并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8、任课教师有事需停(调)课者,须填写停(调)课报告(到各系或研究生培养处领取统一格式),并经所在系签批准,字公共课还需培养处批准。专业课由任课系负责通知学生,公共课由研究生培养处通知学生。不请假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教学管理人员职责
(一)主管人员责任 (主管人员指各院 (系)主管研究生副院长 (副主任)
及研究生培养处处长)
1、各级主管人员应熟知教育部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各种文件及有关条例规定。监督研究生的整个培养过程,保证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工作规范化。
2、各级主管人员应严格按照我校的各项管理规定行使职权,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管理规定不明确或与上级规定不相符的、或超出管理规定范围的,报请研究生院(筹)院长审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研究生培养处处长对有关文件有解释权,但在发生歧议时,报请研究生院(筹)院务会讨论决定。
3、对各种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研究生院(筹),以便研究、修改有关文件或作出补充规定。
(二)教学管理人员责任(教学管理人员指各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及研究生培养处管理职员)
1、教学管理人员应熟知研究生培养 (包括工程硕士、课程进修生)和学位授予的各种管理条例和规定。协助主管人员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
2、具体负责所分管的各项教学管理任务。教学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超出文件管理规定范围的应请示主管人员,要有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末经批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3、教学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北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各类文档存档暂行规定》做好文档存档工作,工作细心,保证不丢失、不遗漏。
六、其它
1、跟读、进修后取得学籍者其课程成绩的认定及学位论文答辩
由于各种原因,有一些学生采取了“先上车,后补票”的方法参加研究生课程阶段的学习,由此,在这些学生的学籍和学位管理方面产生了混乱,为了加强规范化管理,作如下规定:
(1)在研究生院(筹)注册并与校内学历研究生(含博士、硕士)同堂同卷学习的课程进修人员课程成绩予以认定。
(2)经学校同意在研究生院(筹)注册 (面向单位和地区的)的课程进修班学习人员课程成绩予以认定。
(3)学位课程成绩认定必须与学位申请者所学学科的培养方案一致。
(4)学位课程成绩有效期5年。
(5)跟读、进修后取得学籍的硕士应在取得学籍1.5年后,博士应在取得学籍2年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外校课程成绩的认定
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学生采取在外校参加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其成绩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研究生培养处批准。
(2) 参加学习的单位必须具有相近学科同级学位授权点。
(3) 成绩报告单必须有单位研究生培养部门的盖章。
本规定自2004年3月起执行。以前规定若与本规定有抵触,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培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