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的暂行管理办法
校研[2006]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的管理,强化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及学校相关管理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博士和学历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考入我校攻读博士或学历硕士的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参加所选课程的课堂学习。凡缺课达1/3以上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对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可申请随下一年级课程重修。重修申请需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每名学生每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一次,再次重修需交纳课程学习学费。
第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任课教师要求认真完成课程作业和阶段测验,并计入平时成绩。任课教师可按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确定该生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最终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五条 凡按要求参加了课程学习,但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课程重修,并交纳课程学习学费。重修申请需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六条 校外在职攻读我校学历研究生的学生,可就近在校外单位进行课程学习,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研究生本人在开课前提前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2) 参加学习的单位必须具有同级学位授予权。
(3) 成绩报告单必须有研究生培养部门的盖章。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考勤制度。由研究生培养处提供统一的考勤表,由任课教师做考勤记录,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将考勤表交回研究生培养处。对于不符合考勤管理规定的学生,将取消该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处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检查结果一并记入考勤。
第八条 因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必须有校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由各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方可缓考。
第九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课堂、考场纪律,对违纪者将严格按照《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第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履行考勤记录,严格要求和管理学生。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任课教师,研究生培养处将督促所在学院扣减其教学工作量,对于教育无效者,取消其研究生授课资格,二年内不再聘其担任研究生的课堂教学工作。
第三章 其它
第十一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培养处。
第十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