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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5-07 17:05:00阅读数:
 

中北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

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北大学在学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等行为,主要包括:

(一)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

(二)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三)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和数据等,不加注释或未说明出处。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在他人公开的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等。

(五)提交毕业答辩及学位申请材料时弄虚作假。

(六)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或专家签名。

(七)一稿多投或稍作修改重复投稿并被刊用。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制度。

(九)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申诉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为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机构,研究生培养处为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

对于博士和学历硕士研究生,在其学位论文盲审之前,校学位办将对其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测,只有符合要求的论文才准予双盲评审;对于其它类型的研究生,在其申请学位论文毕业答辩时,校学位办将对其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测,只有符合要求的论文才准予答辩。

第六条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引用他人论文、著作等文献资料,工科累计字数占论文正文字数的30%以上,文理科累计字数占论文正文字数的50%以上者修改论文,两周后重新提交检测,仍存在上述问题者,取消此次答辩申请资格,半年内不受理答辩申请。

(二)全部或主要部分(工科累计字数占论文正文字数的50%以上,文理科累计字数占论文正文字数的70%以上)抄袭他人论文、著作等文献资料,取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尚未取得学位的研究生的其它学术不端行为,可视情节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情节较轻的学术不端行为,结合当事人对其行为的认识态度给予口头警告。

(二)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当事人延期答辩处理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于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当事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直至开除学籍。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已经取得中北大学学位的研究生,其在校期间的学术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 将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九条  署名中北大学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公开发表出版的责令当事人联系相关单位取消公开其成果;已出版发表的应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对撤销已授予的学位有异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裁决;对行政处罚有异议者,由校长办公会审议裁决。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研究生的学术自律意识,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中北大学研究生培养处

                                           二○一〇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