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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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工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08-29 12:33:00阅读数:

各系、部、处及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经2004年4月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工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学位  授予  细则  通知
华北工学院院办                        2004年5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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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专业学位)、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能够授予的最高一级学位的要求组成,成员包括学校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从教授 (或相当职称)中遴选。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负责申请学位资格审查、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审定等工作。
  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在本细则规定下处理与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6、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7、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8、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做出决定或通过授予学位名单时,应有2/3以上成员出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成员从各学科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2至3年。

  第七条  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及学位论文是否合格,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审核各学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做出决定或通过授予学位名单时,应有2/3以上成员出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本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其资格审查由各院(系)负责。即由各院(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八条及我校关于《华北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可列入申请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申请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无异议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条  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可以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能力;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并能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经研究生培养处审查同意接受答辩申请的论文,由分委员会聘请 2-3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聘请3人评阅,其中本校和申请人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人),评阅人应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论文进行认真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一般包括:
  1、对论文的理论或实用价值的评论,并指出那些内容是论文内的新见解;
  2、论文的学术观点是否科学、严谨;
  3、对论文中具体内容的意见(肯定的和否定的);
  4、写作是否规范;
  5、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评阅完毕,评阅人一致同意,方可组织答辩。如遇评阅人中有一人不同意答辩,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遇两名评阅人评语为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不能组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人为论文评阅人(同等学力要求至少有3人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秘书应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对是否授予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分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后,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申请表;
  2、硕士学位论文(含中文、外文论文摘要);
  3、课程考试成绩单;
  4、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
  先由分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1、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学位条例的要求; 
  2、申请人是否合格地完成了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教学实践环节;
   3、申请人论文是否符合学位条例的要求,答辩是否通过;
  4、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手续,包括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是否符合规定;
  5、申请人在读期间在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分委员会审核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并填写记录,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审查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所审查的学位申请材料,分委员会必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两周报齐,否则不能在这次会议进行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推荐,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者方为有效,授予相应的学位。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同意授予学位的论文,除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必要,一般不予评审。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较好的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5、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第一外国语不是英语者,第二外国语必须是英语。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相当于学术著作)。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经研究生培养处审查同意接受答辩申请的论文,由分委员会聘请7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有二分之一以上是博士生导师)担任。其中本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有 3名(外省同行专家至少一人)。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
   评阅人应对论文进行认真评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一般包括:
  1、论文选题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如何?
  2、论文能否反映出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及对本学科范围内国内外发展动向、重要文献资料是否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评述;
  3、论文能否表明作者已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论文成果有无创造性或创新之处;
  5、从论文的工作来看作者的治学态度、科学作风如何?论文写作是否规范?
  6、论文有哪些不足和问题?
  7、是否同意该论文作为学位论文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评阅完毕,评阅人同意,方可组织答辩。如遇评阅人中有一人不同意答辩,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遇两名评阅人评语为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不能组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本院和申请人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 3人,评阅人至少3人,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3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校外专家,导师不能聘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秘书应由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对是否授予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后,可申请博士学位,并提交一下材料:
  1、博士学位申请表;
  2、博士学位论文(含中文、外文论文摘要);
  3、课程考试成绩单;
  4、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复印件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授予
  先由分委员会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1、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学位条例的要求; 
  2、申请人是否合格地完成了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环节;
  3、申请人论文是否符合学位条例的要求,答辩是否通过;
  4、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手续,包括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是否符合规定;
  5、申请人在读期间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要求其中至少1篇为SCI、SSCI收录。[注]
  分委员会审核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并填写记录,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审查并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所审查的学位申请材料,各分委会必须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两周报齐,否则不能在这次会议进行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推荐,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者方为有效;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在校内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同意授予学位的论文,除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必要,一般不予评审。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科学家、社会活动家及对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科学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取得学位时间,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算起。

  第二十二条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按国家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执行。其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撰写。

  第二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位档案。对每个学位获得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研究生毕业鉴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论文评阅意见、论文答辩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等方面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试行。

注:本条款2006年开始执行。2006年以前(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时间为准)申请学位者要求其中至少1篇为SCI、SSCI收录或至少2篇为EI(会议论文除外)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