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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26 00:00:00阅读数:


 

 

 

 

 

 

 

 

校研[2008]20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经20081210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1215校长办公会批准,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硕士 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办法
 

 

附件:

 

中北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岗位,不是固定的职务。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由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凡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可在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条 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申请者年龄一般应在56岁(含56岁)以下。

3、申请者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对获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且排名前2名者可适当放宽。

4、有明确而稳定的学科方向及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科研工作能力,能跟踪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三年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至少有1篇SCI收录论文或至少有2篇EI收录论文。

 5、作为负责人承担有在研项目,有培养硕士研究生所需要的科研经费。申请工科类导师者近三年在研项目到款经费应在6万元以上,申请理科类导师者近三年在研项目到款经费应在1.5万元以上,申请其它类导师者近三年在研项目到款经费应在0.6万元以上。

      6、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第六条 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报与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申请学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需按第二章第五条要求提供本人有关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材料。

2、申请者需经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填写推荐意见。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和投票表决,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情况,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做出决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通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的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6、公示期内对审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诉材料组织调查核实,然后做出仲裁。

7、公示期内对因非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

第三章 特殊情况审定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对学校引进的知名教授或学科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九条 在原单位已经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引进人才(需提供证明材料),应由本人提出在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认定申请,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凡按规定程序在其它高校(或科研院所)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外人员申请担任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应由本人提出在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认定申请,并提交兼任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硕导资格证明,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凡不符合第十条规定但确属对我校学科建设有带动和促进作用的校外人员拟申请为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基本条件和审核程序与我校教师相同,特殊贡献者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资格确认与取消

    第十二条 申请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即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由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达60周岁时原则上应停止招生。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连续三年未招收学生者;

2、被解除高级职称者;

3、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的形象受到影响,无法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者;

4、在由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评估中,确认出于导师本人的原因,而不能培养合格硕士研究生者。

     第十五条 凡符合第十四条规定不适宜继续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取消导师资格。被取消导师资格的教师两年后可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原《中北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办法》及《中北大学关于校外人员在我校兼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