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条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科建设条例 > 正文

华北工学院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8-29 13:55:00阅读数:

总  则  根据学校2010年远景发展规划,为了做好学科建设工作,实现学校建设“山西一流、全国知名”的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科建设项目指学校利用教育事业经费或各种渠道争取的专项资金立项建设的学科建设项目。

    第二条  学科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学科建设项目和重点扶持学科建设项目。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指已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二级学科,其立项申请经学科建设领导组批准的学科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学科建设项目指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其立项申请经学科建设领导组批准的学科建设项目。

    重点扶持学科建设项目指已初步具有了良好的学科梯队,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经过努力可申报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其立项申请经学科建设领导组批准的学科建设项目。

    第三条  华北工学院学科建设领导组代表学校统一组织、领导、管理和协调全校的学科建设项目,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审批、项目日常管理以及项目验收、审计与总结评估等。学科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二年。

    第五条  学科建设项目必须服从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学科研究方向的形成与建设,学科梯队的培养和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实验基地建设(不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学术成果的建设四部分。

    第六条  华北工学院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核心小组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核心小组成员原则上为首席科学家、首席教授、学科建设带头人或学科建设责任人,也可以由本学科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有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强烈的责任心、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申请,经学科建设专家组审议,学科建设领导组批准的教师担任。

    项目核心小组应由3人或3人以上组成,由学科建设领导组指定1人担任组长。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核心小组的责权利如下:
    负责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学科梯队培养计划,确立学科研究方向和学科梯队发展的奋斗目标、建设内容和特色;负责学科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实验基地的建设;负责组织本学科专家及时准备本学科各种申报材料,积极争取科研课题,合理组织学科梯队完成课题的研究工作,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报奖。
    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在学科建设中有权使用学科建设项目专项经费,有权确定学科梯队人员,同时也肩负着实现学科建设各项目标的义务。院、系行政领导在合理安排学科布局,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的权利,积极为优秀学科带头人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学科的快速发展,同时院系两级也要对学科建设情况和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核心小组代表学科将《华北工学院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报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同一建设项目不再重复立项。
    2.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书进行审查汇总后报学科建设专家组,采用项目责任人或项目核心小组答辩形式审议。
    3.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汇总学科建设专家组审议意见后报学科建设领导组审核。
    4.审核通过后,报请院长批准,正式立项启动。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1.学科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管理、财务管理应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
    2.监察处负责对学科建设项目的监督;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审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核心小组每年向学科建设领导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学科建设领导组对各项目进行年度考核,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核心小组进行奖惩。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惩处有暂缓项目投资、撤换项目负责人、扣除项目负责人岗位津贴、向上级部门申请更换建设项目等措施。
    3.项目建设期满,由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核心小组提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全面汇报计划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学科建设领导组及有关人员将进行实地考察、项目检查、验收和评估。
    4.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立项内容进行。如确需变更,必须提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有关论证材料。报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经学科建设领导组批准后方可变更实施。
    5.建设项目所在单位负责有关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